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