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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