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