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