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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