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使用非暴力手段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