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强行划拨罚没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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