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