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已经被处罚而又在一年内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