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可以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