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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