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