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经初步调查被检查的经营者有经济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检察机关介入检察。公安、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