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检举、揭发属实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功的,给予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各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公平交易公约,协助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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