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配合、保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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