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