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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