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第七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五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六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不正当...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八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九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
← 查看《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