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条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
(一)在我国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
(二)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认定为名优的商品;
(三)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久负盛名的商品;
(四)其他经广泛宣传,在相关市场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