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