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