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尚未售出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品应当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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