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的;
(二)招标者在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者中标的;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部分额外补偿的;
(四)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招标底价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的其他营私舞弊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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