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标者不得采取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的;
(三)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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