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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