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方式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