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