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对食品浪费的监测、调查、统计、分析、评估,提高指导服务水平和监督管理效能。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制定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相关制度规范、标准、激励惩戒措施,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升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绿色餐饮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外卖平台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专项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食品浪费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推动学校、幼儿园广泛开展以节约为主题的校园活动和实践体验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营养状况监测、营养知识普及,制定不同群体的营养膳食指引,引导市民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
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粮食和储备、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做好反食品浪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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