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
第二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食品浪费及相关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三条 本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反食品浪费工作坚持分类指引、科学施策、德法兼治、...
第四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对食品浪费的监测、调查、统计、分析、评估,提高...
第五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五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国情教育、宣传动员、经验推广和文明实践活动,将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文明...
第六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六条 餐饮、烹饪等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团体标准,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开...
第七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七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
第八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八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材采购、储存管理、加工制作、就餐服务、外卖配送等各环节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实施反食品浪...
第九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九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加强精细化管理和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对本单位食品浪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
单位...
第十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当加强采购、储存、生产、配送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预防源头污染,严控食材...
第十一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一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餐品规格、参考分量、口味、建议消费人...
第十二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改进完善生产工艺和储存、运输条件,鼓励开展技术创新,降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中的损耗;不...
第十三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三条 超市、商场、便利店、农贸市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精细化的食品采购、储存等管理制度,按需进货,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预...
第十四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四条 提倡家庭改进用餐方式,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用餐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减少厨余垃圾。家长应当以身作则,...
第十五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五条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驻京办事机构等应当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数量、形式,按照规定标准推...
第十六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六条 商务宴请、婚丧喜庆、亲友聚餐等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提倡移风易俗、理性消费,抵制铺张浪...
第十七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结合学生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个体差异...
第十八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者文明用餐、反食品浪费的宣传引导。旅行社及导游应当根据旅游者用餐人数、饮食习惯等,科学合理安排团队用餐,...
第十九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九条 自助餐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备餐评估、供餐巡查等制度,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布置餐台,配备不同规格的餐饮用具,引导消费者少量、多次取餐;应...
第二十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重要节日期间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引导公众文明过节。
鼓励...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公益慈善组织、福利救助机构等捐赠保质期内可安全食用的食品。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捐赠对...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审核,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税收优惠、表...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食品浪费行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反映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设置“光盘行动”标识,未提示适量点餐、取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餐饮服务经营...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诱导消费者浪费食品的营销方式,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八条 餐饮外卖平台违反本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方式诱导、欺骗消费者超量点餐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反不正...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审核义务,诱导食品浪费或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
第三十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