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三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三条 超市、商场、便利店、农贸市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精细化的食品采购、储存等管理制度,按需进货,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预包装食品实施效期管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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