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五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五条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驻京办事机构等应当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数量、形式,按照规定标准推行简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