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七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结合学生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个体差异导致的食品浪费;建立供用餐沟通机制,制定品种多样、数量适宜、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食谱并提前公布;可以提供预订餐服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提升学生餐质量,提供营养均衡、搭配合理、规格多样的餐品。
学校应当通过体验式教学等方式对学生加强珍惜粮食、营养膳食、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教育,培养良好饮食习惯,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监督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幼儿园食堂落实学生健康膳食指引和食品安全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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