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九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九条 自助餐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备餐评估、供餐巡查等制度,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布置餐台,配备不同规格的餐饮用具,引导消费者少量、多次取餐;应当向消费者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可以采取事先约定的方式,对造成浪费的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