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二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改进完善生产工艺和储存、运输条件,鼓励开展技术创新,降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中的损耗;不得采取诱导消费者浪费食品的营销方式。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规范标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标识标注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显著、易辨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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