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