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设置“光盘行动”标识,未提示适量点餐、取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浪费,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浪费,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