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食品浪费行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反映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