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方式,支持反食品浪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知识普及等活动;建立健全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制度,对持续减量的单位给予相应的支持、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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