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审核,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诱导食品浪费。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音视频信息的,应当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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