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九条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九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加强精细化管理和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对本单位食品浪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
单位食堂应当根据用餐规律、季节特点等科学制定食谱和采购计划,分类储存食材,合理搭配菜品、主食,实施用餐动态管理,按需制作;在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纠正浪费行为;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及时优化供餐服务;根据条件实行自选点餐计量收费。
单位食堂应当根据用餐规律、季节特点等科学制定食谱和采购计划,分类储存食材,合理搭配菜品、主食,实施用餐动态管理,按需制作;在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纠正浪费行为;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及时优化供餐服务;根据条件实行自选点餐计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