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下列工作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进行:
(一)中医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
(二)中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三)中医医疗、教育和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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