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医事业经费和中医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截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