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中医行业组织的建设,指导中医行业组织的活动。中医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医事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