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或者发布的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