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挪用、截留中医事业经费或者中医专项经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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