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执业登记注册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