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七条 中医药学术团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学术交流,组织中医药咨询服务,宣传中医药知识,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中医药人员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