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六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医药资源的开发、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和有独特疗效的民间中医诊疗技术和方药。
卫生、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资金或者其他方面资助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中医药著作出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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