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医药专利、商标注册申请人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中医秘方、验方、专门技术和科研成果等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参与分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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