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三条 尊重和保护名中医药专家。
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鼓励高等医药院校毕业生或者优秀中青年中医药人员总结和继承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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